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宁波华信医院采购管理制度
作者:华信医院 发表日期:2017-07-27 来源:华信医院
1、采购部门应根据各专业科室业务的性质和医疗、教学、科研的需要,按批准项目内容进行采购。
2、采购前,必须查验供应、生产商提供的产品注册证、生产企业许可证、经营许可证、营业执照、产品合格证等证件复印件(必须加盖经销单位公章),并核实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。以及生产商(直接或间接)合法销售授权书、销售人员的合法身份。不得购置无证和伪劣产品,严格把好质量关。
3、大型医疗设备采购以政府采购办批准的方式进行。属于政府采购目录或集中采购招标范围的物品,必须按政府采购要求采购。对于自行招标的,应做到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。
4、采购部门在合格供方单位“货比三家”的原则下进行采购。综合考虑质量、价格、售后服务及供货能力等因素。
5、采购的计量器具应有CMC或CPA标志(并附有许可证编号),不得采购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计量器具。
6、采购部门应及时掌握采购计划的进度,对临床急需的物品应优先采购,以保障临床需要。
7、使用部门不得擅自采购或以先试用后付款的方式采购物品。